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栏目:米兰体育 发布时间:2025-12-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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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讨论国家理论一开始面临的总是对象问题,研究者需要说明究竟是哪一种国家:state, nation, country, republic, commonwealth, political society/civil society, empire, realm, fatherland/patrie/Vaterland……不同概念背后隐藏着不同的历史,发展出也隶属于不同的理论网络,如此复杂多样的脉络导致没有哪部学术史能容纳以上所有国家概念和理论。相较于对象、概念与理论的多样性,国家理论在研究风格或学科领域上的区分大幅缩减了复杂性。按照赫尔曼·海勒的观点,古典时期、中世纪与世俗自然法时期的西方世界同时采用社会学、法理学和形而上学的综合视角理解国家,而康德哲学摧毁了一元论国家理论,国家学自始分解为国家社会学(关心经验现象)、国家法学(倡导形式化的规范理解)和国家哲学(探索国家的本质与目的)。尽管海勒对社会学和政治科学的理解与当前大不相同,但今天的社会学国家理论的确更关注国家性质、结构、功能、形成、演变以及未来等诸多不涉及规范性和伦理价值的问题,形成了一条特殊而独立的研究谱系。当代国家理论演进的标准叙事认为,古典社会学至今形成了三次国家理论的“范式转换”,即社会中心论到国家中心论再到社会中心论。标准叙事结构清晰,尽量兼顾时间线索和理论逻辑,却也简单化了理论发展过程,一些理论因吸纳而被遗忘,还有一些因当下主义而深受误解。在标准叙事的基础上,本专题选定九种代表性的国家理论,就它们的核心议题而言,采用学术界习惯的语言可依次总结如下:1. 马克思主义:国家的起源、作用与结局;2. 韦伯传统:暴力垄断与国家形成;3. 涂尔干传统:国家作为道德机构;4. 新马克思主义:国家=政治社会+市民社会;5. 系统理论或结构功能主义:政治系统的结构与功能;6. 文化主义:国家权力的象征维度;7. 国家-社会关系:国家的自主性与嵌入性;8. 新韦伯主义:国家形成的财政-军事模型;9. 取消主义:国家与国家理论的偶然性。这种标签化的确有很多局限,唯有阅读文本和考辨论证细节才能克服。

  为什么主流国家理论有如此之强的“西方中心论”色彩?并非中国古代不存在国家学说或当代中国没有相对系统的国家理论,而是因为发端自欧洲特定地区的社会与国家模式——所谓现代社会与现代国家——在过去的几个世纪中,蔓延到整个世界并且至今仍然占据主导地位,国家理论也是前述过程的一部分。这不仅意味着国家理论贯穿了现当代国家的发展历程,每一次重大的国家建构都引发了重要的理论创新,更意味着国家理论本身在一定程度上就是国家发展的重要组成部分,是国家建设深化与特化的标志。因此,国家理论提供的不只是偶尔精妙但整体晦涩的概念与模型,也不只是其他地区过去时代的知识和答案,而同时是现代人据以理解周遭世界和观察中西之间、古今之间潜藏张力的思想镜鉴。

  20世纪的第三世界国家和十六七世纪的欧洲相去甚远。从欧洲国家的历史中,我们难以看到第三世界国家的未来。但是对欧洲历史经验的深思和探讨将对我们大有裨益。它会告诉我们,强制性剥夺(coercive exploitation)在欧洲国家的形成中发挥过相当重要的作用。它也会为我们展示,对强制性剥夺的大众抵抗迫使自以为是的掌权者承诺为人民提供保护并约束自己的行为。因此它能帮助我们消除对现今之第三世界与昨日之欧洲二者间异同的模糊而错误的比较。这种澄清将使我们更容易准确地理解今天的世界与过去如何不同,从而指明我们应该解释哪些现象。它甚至可以帮助我们解释当前在全球各地隐约可见的军事组织和军事行动。研究的结果或许足以让本人感到欣慰,但也谈不上什么宏伟建树。

  “保护”一词给予何种印象主要取决于我们对威胁的真实性和外部性的估计。既制造危险又对提供庇护索以高价的人是勒索者;为人们提供必要的庇护,但无法控制危险之出现与否的人则有资格成为合法的保护者,当其要价不高于其竞争者时更是适合此职。能够提供可靠且价格低廉的保护,使被保护人免于当地黑社会和外来劫掠者的伤害的人,是最好的保护人。一些人会为特定的政府或为抽象意义的政府做这样的辩护:政府保护人民免受当地的或者外来的暴力的侵犯。这些人宣称政府所收取的费用正好抵消了提供保护的成本。一些人对政府收取保护费持有异议。这些人被政府的辩护士称作“无政府主义者”或者“颠覆分子”,或者同时被扣上两顶帽子。但是,让我们来考虑一下“勒索者”的定义:勒索者会人为去创造出一些威胁,又向人收取一定的费用来减少这些威胁。从这个标准来看,政府所提供的保护,常常被认定为勒索。在一定程度上,政府保护自己居民免受威胁这样的论断是想象出来的;或者可以说,威胁本身就是政府自己活动的结果。政府组织了保护性的勒索。政府常常模拟、挑起乃至虚报存在外部战争的威胁。此外,政府压制性的汲取性的活动很可能是其所辖公民日常生活的最大威胁。因此从本质上看,很多政府的运作和勒索者没有两样。当然,差别在于:按照传统的定义,勒索者从事的活动没有披上政府的神圣外衣。

  既然政府是勒索者,为什么它还需要权威呢?这是一个实证的问题,也是一个规范的问题,是政治学最古老的难题之一。从马基雅维利到霍布斯,政治观察家认识到:不论政府还做其他什么事情,只要有可能,政府就会组织起暴力机器并加以垄断。我们可以对暴力采取比较狭隘的定义,比如对人和物的损害;我们也可以对暴力采取比较宽泛的定义,比如违背了人民的利益与意愿。定义宽窄无关紧要。无论采纳什么样的定义,政府都从其他组织中脱颖而出,垄断了暴力的工具。就事实本身而言,暴力合法与否也无关紧要。如果我们认为合法就是要遵循一定的抽象原则或者是经过政府同意,或者二者兼有,这类前提或许能帮助我们证明(甚至还能做出解释)垄断暴力这一倾向的合理性;事实看起来也并不相违。

  无论是哪种情况,阿瑟·斯丁库姆(Arthur Stinchcombe)对“合法性”的幽默嘲讽可以帮助我们更有效地进行政治分析。斯丁库姆认为,政治合法性不依靠抽象的原则,也不依靠政府的同意,“被统治者往往不如掌权者重要”。合法性就是这样一种可能性,即其他权威愿意遵从某一既定权威所做出的决定。我需要补充一点,其他权威可能更会遵从一个尽管受到挑战但掌握实权的权威的决定;它们这样做不仅仅是害怕报复,同时也是希望维持一个保证当前大家所享有的通行规则的稳定环境。这些通行的规则使得权威对权力的垄断显得不那么重要。垄断暴力方式的倾向使得政府所宣称的保护性职责——无论是用好言好语还是威和逼恐吓——变得更为可信,而且更难拒绝。

  在权力链条的上端。“合法性”暴力与“非法性”暴力之间的界限是模糊、可变的。在国家形成的早期阶段,很多派别或者有权动用暴力,或者虽然无权但事实上使用暴力手段,或者既有权利又在实际当中运用暴力。雄心勃勃的国家缔造者与海盗或强盗之间既爱且恨的悠久历史,正说明了合法暴力与非法暴力之间的模糊界限。费尔南·布罗代尔(Fernand Braudel)在记录16世纪时写道,“海盗的背后有城市与城邦的支持,而在陆上‘海盗’——匪帮的背后则是领主的长期帮助”。的确,在战争年代,那些羽翼丰满的国家的统治者经常会授意私掠船只或者雇用强盗去袭击对手,并鼓励其常备军抢夺战利品。而皇家士兵和水手也常常被默许通过抢劫市民阶层来获取给养;他们霸占民田,强抢民宅,洗劫财物,攫取战利品,几乎为所欲为。这些人在被遣散之后会继续干着同样的勾当,只不过不再有皇家出面担保;被遣散的船只变成了海盗船,被遣散的陆军则成了匪帮。

  然而,地方敌对势力的消除也带来了一个很严重的问题。由于国家规模远远超出过去的城邦国家,因此任何国王都无法仅仅全借武力来统治如此众多的人口,也没有一位君主能够建立起一支庞大的官僚队伍而又确保其有效地将自己的意志传达给普通民众。直到近代以前,欧洲没有哪一个政府能够实现像帝制时代的中国那样的从上到下顺畅的政治沟通;即便是罗马帝国也做不到这一上点,法国革命以前,欧洲的每一个政府,以这样或那样的方式,都不得不借助乡绅来间接统治。这些乡绅与政府合作,但是又不是严格意义上的政府官员;他们在某种程度上有政府势力的支持,但在其所辖领土上又有着广泛的自主权:这种乡绅包括容克地主(junkers),太平绅士以及贵族。但同是这些乡绅,有可能成为国王的潜在对手、反叛民众的潜在同盟。

  基于上述观点,莱恩区分了两个概念:垄断利润(monopoly profit)和保护租(protection rent)。前者又可称为贡税(tribute),是生产成本与从“消费者”那里所抽取的价格之差,该利润属于暴力的生产工具所有者。后者属于那些消费者——比如说商人,他们获得了防止外来竞争的有效保护。作为一位专门研究威尼斯的卓越史学家,莱恩还特意考察了这样的案例:政府通过有意袭击其竞争者而为境内商人提供保护租。爱德华·埃姆斯(Edward Ames)和理查德·拉普(Richard Rapp)进一步发展了莱恩的思想,他们用“勒索之赎金”(extortion)这一更为恰当的词语取代了莱恩的“贡税”。在新的模型里,同一政府的华美衣冠之下赫然是掠夺、强制、海盗行径、强盗行为,以及敲诈勒索。

  莱恩的模型是这样的;如果一个国王只需要5000万英镑就能够提供足够的兵力来抵御他自身及其臣民的外部敌人并让其臣民安于秩序,但他实际上能够为此从臣民那里征得7500万英镑的税收收入,那么他赚取的贡税是(7500-5000=)2500万英镑。如果该国王治下的某位商人臣民缴纳了自己10镑税额就得以进入世界市场,而他的外国竞争者们却为此需要向他们自己的国王缴纳15英镑,那么这位商人便因为其国王的更高效率而得到了(15-10=)5英镑的保护租。这一逻辑与那些靠暴力吃饭的罪犯与其客户之间的关系逻辑只存在程度与范围上的差异。劳工敲诈(比如,某位船主为了避免码头工人滋生麻烦,需要不时地给予当地的工会头目报酬)运用的也是同一原则。工会领袖接受了船主的好处而向码头工人施加压力禁止其罢工,船主则避免了罢工,并较之其竞争者在码头工人麻烦方面付出的贡税更少。

  很不幸,莱恩本人没有充分发据其思想的潜力。为了把自己的分析漂亮地纳入到产业组织理论的新古典框架之内,莱恩限制了对“保护”的技术化处理:他把所有的纳税人看成是制造保护的政府所提供的“服务”的“消费者”,而全然不顾对“强制消费”理念的批评;他坚持认为“消费者”永远都可以拒绝付费并承担拒付后果,从而将保护所具有的公共产品性质的分割性问题最小化,他还有意忽略了生产暴力手段的总体成本与利用这一暴力手段为“消费者”提供保护的成本之间的差别。莱恩的思想在新古典框架内窒息了,却在这一框架之外获得了生机。尽管如此,不论是在新十典的框架之内还是之外,莱恩的思想都把对政府的经济学分析拉回到了历史现实中的政府所从事的主要活动中:战争、、保护与裁决。

  我们不能被“疆土”一词所误导。直到18世纪,世界上最强大的国家仍然是海上霸权,海战对于国家的国际地位依然有着关键性的影响。让我们来看一下费尔南·布罗代尔所罗列的资本主义世界先后出现的霸权政体:威尼斯及其帝国、热那亚及其帝国、安特卫普——西班牙(Antwerp-Spain)、阿姆斯特丹——荷兰、伦敦——英国、纽约——美国。尽管勃兰登堡——普鲁士算是局部性的例外,但总体来说,只有到我们所处的这个时代,像中国和俄罗斯这样的基本属于内陆地带的陆上强国才开始在世界国家体系中斩露头角。海战绝不是历史青睐海权国家的唯一原因。在19世纪晚期之前,陆地运输在欧洲各地都异常昂贵,如果没有高效的水路运输系统,任何国家都没有能力担负为一支军队或一个城市提供粮食及其他笨重物资的重任。要为柏林或者马德里(Madrid)这样的内陆中枢提供给养,统治者将不得不费尽心机而且会让其内陆腹地付出高昂代价。尼德兰洼地得天独厚的水路系统,无疑让荷兰无论是在和平年代还是战争时期都具备了极大优势。

  回顾历史,人们必然会震惊于绝对主义时期国家政权和军事强权二者与私营经济的效率之间共生的关系。每个成功的朝代背后都伫立着一大批显赫的金融家族。与这些大资本家的私人纽带正是历代有君王进行国家建设和实施集权政策的关键。君主们还需要有可直接获取农业资源的渠道,而要动员这种资源,既需要农业生产率得到提高,还要求国王拥有高效的行政和军事手段来推行其意志。但相反方向的因果链条也存在:成功的国家建设和帝国扩张行动,以及城市人口的集中与政府支出这一相关趋势的发展,都为私营经济实现规模经济提供了独特而且千载难逢的机遇。这些规模经济偶尔会影响到工业生产,但是对贸易和金融的发展却至关重要。与此同时,和其他经济力量一样,中央政府的高额税收压力也在很大程度上引导农民为市场而生产,从而进一步扩大了贸易创造和经济专门化的机会。

  这种共生关系并不只存在于1600年以后。就法国这一特殊的早熟案例来说,我们观察一下1515年至1785年间皇室支出和岁入的增长情况便可见一斑。尽管在1600年后法国王室收支两方面都相应地加速攀升,但在16世纪期间,二者就有了实质性的增长。弗朗索瓦一世(Francis I)自16世纪初开局的国际扩张进程到1550年之后因法国国内的数次宗教战争而暂缓;但从17世纪20年代开始,路易十三(Louis XII)和路易十四(Louis XIV)[当然是在黎塞留、马萨林(Mazarin)、考伯特(Colbert)及其他追求国家建设的重臣能人的支持和唆使之下]以更加疯狂的热情继续着拓疆大业。基兰(V. G. Kiernan)评价道,“一如既往,有无数的政治利益支持发动战争,同时又有无数的金融难题相阻挠。”

  16世纪以前,英格兰人一直希望他们的国王靠王室财产的收入自给自足,只有战争原因才能对国民征税。埃尔顿(G. R. Elton)留意到托马斯·克伦威尔(Thomas Cromwell)于1534年和1540年为亨利八世(Henry VIII)起草的特支费草案(subsidy bills)所表现出的重大创新:“1540年(的草案)非常小心地延续了1534年的一项真正的创新,即可以在非战争的理由下征收特别税费。”然而,除此之外一切还是和从前一样,发动战争依然是刺激税收和债务大幅提高的主要动因;鲜有税收和债务的缩减。皮科克(A. T. Peacock)和怀斯曼(J. Wiseman)所说的“置换效应”(displacement effects)(有时其他学者称之为“棘轮效应”)就发生了:战争期间公共和收入和支出急剧上升并达到一个新的更高的水平,随后进入和平时期时,公共收入和支出将不再滑落到这一新的水平之下。在拿破仑战争期间,英国税负占国民总收入的比重从15%上升到25%,几乎是当时法国税收总额的三倍。

  很显然,发动战争、汲取、缔造国家和保护环环相扣、相互依存。用一种更为抽象的说法,欧洲缔造国家的典型经验遵循以下因果模式,理论上的发展次序是:某位大领主有效地发动了一场战争并成功地主宰了某一资源富裕的领土;然而战争迫使他在该领土上不断强化对作战手段的汲取——包括人力、武器粮食住宿、运输、补给品以及/或者购买这些战争物资所需的资金。因此,在完善其战争能力的同时也提升了汲取能力。这种汲取活动如果进行得很成功,就会帮助清除或者压制该领主的地方政敌,或者使之归顺;最终的结果便是制造出了一个国家。作为一项副产品,这一过程创造出了各种形式的组织:征税机构、警察部队法院、财政部门、审计部门;结果,这些组织又帮助推动了国家建设。在较小的程度上,随着国家机器中常备军、战争工业、辅助官僚体系以及(比较晚近的)学校系统的发展,发动战争也通过军事组织自身的膨胀同时促进了国家的形成。所有这些结构都遏制了潜在的对手和敌人。在发动战争、汲取资源和建设国家机器的过程中,政府的管理者与特定的社会阶级结成了联盟。这些阶级的成员给予资源借贷、提供技术服务,或帮助管理者确保其余社会阶层的顺从,反过来,所有这一切都是为了换取管理者的保护,使该阶级成员免受其自身的竞争对手和敌人的侵犯。经由这些多重战略选择,欧洲每一个主要地域上都矗立起了一个别具特色的国家组织。

  以上分析如果正确,将为民族国家的形成提供两点重要的启示。第一点,民众对发动战争和缔造国家的会产生结果上的差异。如果普通民众强烈反对这两种进程,政府当局将不得不做出让步:确保公民权利,设立代议制机构和上诉法庭。这些让步反过来限定了以后发动战争和缔造国家的路径选择。很显然,民众运动如果能和统治阶级中的某些派系结成联盟,必然会极大地增强其行动效果。1640年英国的上层贵族被广泛动员起来共同反对查理一世,使得这场革命给英格兰的政治制度所带来的影响,比都铎王朝时期的任何一次叛乱都更为深刻。第二点,发动战争保护、汲取和缔造国家彼此之间的相对平衡关系,对它们所催生的政府组织形式有着重大影响。比如,如果战争的进行只需要相对较少的汲取保护和国家机器缔造活动,那么最终的结果将是军事力量在国家政治中扮演着更为强大、自主的角色;欧洲最好的样本或许是西班牙。而如果保护活动相对强于发动战争汲取和缔造国家等活动,如同威尼斯和荷兰那样,那么最终会是被保护阶级的寡头们主宰国家政治。又倘若缔造国家的活动占据了上风,结果必然是治安维持与监督机构(和警察)超常规的强大;教皇国便是这种极端案例。20世纪以前,(上述四种活动间)稳定的不均衡关系的类型非常有限。那些未能投入相当大的努力来从事战争事业的国家很容易被历史所淘汰。然而,随着20世纪的缓步向前,某一国家将战争工具出借、赠予或出售给其他国家的做法日渐盛行;与此同时,那些接受国可能虽然用更多的精力从事汲取、保护和/或缔造国家的活动,但仍然能够存续。在我们这个时代里,美国和前苏联的附庸国提供了无数这样的例证。

  尽管如此,这个简化的模型忽略了能够影响所有民族国家的外部关系。在早期历史中,“内部”和“外部”的区别,与“国家权力”和“与该政府结盟的领主之权力”的区分一样,非常模糊。后来,三种相互关联的因么将所有后来所说的民族国家纳入了欧洲的国家体系。首先是以借贷和供给形式存在的资源流动,尤其是战争所需的贷款和物资供给。其次是在争议地区的国家间和霸权竞争,这刺激了战端并暂时性地消除了发动战争、缔造国家和汲取之间的差异。最后是断续存在的国家联盟机构,这类机构将各国力量临时组织起来,强迫某一国家以某种形式和身份加入到它们的国际体系中。战争联盟是这方面的影响因素,但和平联盟发挥了更为关键的作用:从1648年开始(如果不是更早),所有战事终结之后,各欧洲战胜国都会暂时性地联合起来,针对战败国的边界和统治人选问题相互谈判。从那时起,每当大范围战争结束之后,欧洲国家体系便开始了新一轮的重大重组进程。一般而言,从每一次大型战争之后所存续下来的民族国家,都要少于原先的参战国。

  在这样的背景之下,战争成为民族国家国际体系的常态,也是一国捍卫或增强其国际地位的常用手段。为什么要战争?最终的答案必然不会太简单;战争作为一种强有力的手段可以服务于一个以上的目的。但是,答案的一部分内容确实需要我们回到缔造国家的核心机制上来:某位地方性领主试图捍卫或者扩张其边界,为此目的,他不得不垄断各种暴力工具,从而提高其所获得的贡税收益,这一逻辑的大规模延伸便是战争。在这一过程初期,外部和内部的竞争对手在很大程度上是相互重叠的。只有当大领主战胜其对手,并在一片较大地域上确立自己的控制权时,内部和外部的分界线才变得鲜明起来。乔治·莫德尔斯基(George Modelski)对竞争逻辑的总结切中肯綮:

  全球性力量……进一步强化了具备这种力量的民族国家相对于所有其他政治实体或其他类型组织的优势地位。而且,在全球权力游戏中竞争的其他国家也发展出了相似的组织形式和相似的耐久力:他们也变成了民族国家——这或者是出于一种防卫性的反应措施,因为它们被迫反对或对抗某一全球性强权国家,如法国之面对西班牙和后来的英国;或者是力图模仿某一强权明显的成功之道和有效措施,如德国仿效世界霸主时期的英国,或者如更早时期的彼得大帝以荷兰为样本重建俄国。因此,不仅葡萄牙、荷兰、英国和美国成了民族国家,西班牙、法国、德国、俄国和日本也一一转型。为什么当“大多数欧洲民族建设民族国家的努力都惨遭失败”之时,上述国家却获得了成功?一个简明扼要的回答是:它们,或者是全球性强权,或者是成功地与这种强权共同作战或是与之对抗。

  如果允许对“从内部”和“从外部”启动的国家缔造进程做个粗糙的区分,我们便可以把欧洲国家的缔造史划分为三个阶段:(1)某些掌权者在“外部”斗争中所取得的差异性成功,奠定了力量部署时在地域上的“内外”差别;(2)“外部”竞争催生了“内部的”国家缔造;(3)国家间的“外部”契约更为有力地影响到特定国家的组织形态和国际地位。按照这种观点,那些由各个国家所组成(state-certifying)的组织,例如国际联盟和联合国,只不过是欧洲范围内的(国家缔造)进程向整个世界范围的扩展。无论是强迫的还是自愿的,血腥的或是和平的,去殖民化运动(decolonization)只不过是在借助由现存国家联合创造新民族国家的方式进一步完成上述进程。

  那些近来在去殖民化运动中兴起或是由强势国家重新划分势力范围而成立的国家,由于缺乏像欧洲国家那样的统治者和被统治者之间相互约束性的缔约过程,因此主要从外部获取军事组织。因为有外部国家持续地提供军事物品和专业知识以交换该国的商品、事同盟或二者兼有,那些新兴国家得以豢养起足以令其领土内其他组织相形见绌、强大而不受约束的组织机构。由于外部国家愿意保证其国界稳定,这些军事组织的管理者便在其领土内部掌控了巨大的权力。当军事努力的优势如此强大时,利用这一优势来攫取全面的国家权力的动机也迅速膨胀。尽管欧洲国家在建国过程中,通过战争占据了广大的地盘,欧洲古老的民族国家几乎从未出现过军事组织与所有其他类型的组织之间的权力关系的严重失衡,但当今的这些附庸国家却似乎摆脱不了这一厄运。一个世纪以前,欧洲人可能曾为民权政府(civil government)形态在世界范围内的扩张而庆贺。而在我们这一时代,发动战争和缔造国家(一方面)与有组织的犯罪(另一方面)之间在逻辑上的相似性,正令人悲哀地日益突显。